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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于瑞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瑞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晓冰,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瑞波,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潘红燕、代理审判员龙骞共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10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瑞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红、李延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1元,退还上诉人青岛大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许 红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