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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毛丽丹申请执行王旭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丽丹,王旭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毛丽丹,女。被执行人王旭廷,男。本院在执行毛丽丹申请执行王旭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旭廷将执行款3500元支付给申请人毛丽丹,申请执行人毛丽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佳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