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竹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贵与被告李玲江、李龙友、杨世碧、蒋洪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竹民初字第1927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对原告刘子贵与被告李玲江、李龙友、杨世碧、蒋洪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7页倒数第6行的“149649.72元”更正为“155049.72元”。第8页第4行的“48664元”更正为“54064元”,第9-10行的“58664元(48664+10000)”更正为“64064元(54064+10000)”。第11-12行的“149649.72元-58664元”更正为“155049.72元-54064元”。第9页的第2-4行的“109723.23元(58664+51059.23元),……,还应赔偿101723.23元,其中赔偿原告73359.77元”更正为“115123.23元(64064元+51059.23元),……,还应赔偿107123.23元,其中赔偿原告78759.77元”。判决主文中第一项中“原告刘子贵733**.77元,……,共计101723.23元”更正为“原告刘子贵733**.77元,……,共计107123.23元”。审判员 黄竹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