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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方某某,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莆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以被告王某某表示改正缺点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