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株中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与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注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法定代表人孙立中,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田国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的2009年3月27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株中法执字第58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多个案件中同为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株中法执字第58号执行案,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令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明祥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伍 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