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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裕民、张圣基等10人诉福安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裕民,张圣基,张安金,张胜惠,张胜全,张胜金,张惠光,陈莲姿,张惠华,张桂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裕民,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圣基,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安金,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胜惠,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胜全,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胜金,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惠光,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莲姿,女,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惠华,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桂光,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上诉人张裕民、张圣基等10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福安市国土资源局责令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龙珠村被非法占用的土地120亩。”经审查,该诉讼请求所表述的内容属于行政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昌铅代理审判员  庄真真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