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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建录与李新春合同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录,李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略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录,生于1948年1月18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被执行人李新春,男,生于1961年5月6日,略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建录与被执行人李新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略阳县人民法院(2005)略法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8日已履行完毕执行款8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录的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申请标的800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决定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