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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5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耀刚与付强,张绍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刚,张绍杰、付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李耀刚,男。被告张绍杰、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刚与被告张绍杰、付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刚撤回对被告张绍杰、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志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