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5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耀刚与付强,张绍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刚,张绍杰、付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李耀刚,男。被告张绍杰、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刚与被告张绍杰、付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刚撤回对被告张绍杰、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志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