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2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90213-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姜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婕,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9216-3,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青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远明,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城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达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雨花城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明,被上诉人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雨花城镇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