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曾建龙与朱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龙,朱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曾建龙,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龙诉被告朱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建龙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建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