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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曾建龙与朱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龙,朱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曾建龙,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龙诉被告朱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建龙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建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