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亮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1038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负责人金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何迪,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