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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亮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1038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负责人金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何迪,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金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