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葛欣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71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2013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一天7时许,被告人葛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武汉船舶技术学院学生宿舍8栋3楼,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掏锁的方式进入该寝室303室,盗得陈某的华录牌E5700型手机1部,盗得左某惠的手机1部。案发后,华录牌E5700型手机已追回并发还陈某,其余赃物未追回。2013年5月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得赵某欣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部。赃物未追回。2013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葛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武汉船舶技术学院学生宿舍8栋3楼,用事先自己购买的挂锁换掉该寝室301室门上的挂锁,随后趁无人之机,开锁进入该寝室,盗得潘某玲价值人民币2705元的宏基牌AS4750G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33元的联想牌A520型手机1部,盗得许某价值人民币1699元的HTC牌S710e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74元的苹果ipodtouch(8G)播放器1部。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2013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葛某的床铺下发现被盗的宏基牌AS4750G型笔记本电脑及华录牌E5700型手机后,被告人葛某当场承认并交待了上述全部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潘某玲、许某、陈某、左某惠、赵某欣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涉案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011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桂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