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所华与刘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所华,刘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陈所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夏雪春,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君,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刚,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负责人向祖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所华与被告刘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所华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