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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4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新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新,王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195号原告张桂新,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王文革,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新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575元(原告已预交1100元),由原告张桂新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朴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