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4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新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新,王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195号原告张桂新,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王文革,男,汉族,1967年4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新诉被告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575元(原告已预交1100元),由原告张桂新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朴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