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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段丽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2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丽军,农民。被告人段丽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丽军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晚,被告人段丽军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徐庄吕池村72号被害人孙楚楚暂住地,入户盗窃时被在屋内睡觉的被害人孙楚楚当场发现,被告人段丽军遂用匕首顶住被害人孙楚楚脖子,强行抢走价值人民币585元的NEO牌N002型手机1部,转身逃离时将被害人孙楚楚鼻子和手指多处划伤,其中被害人孙楚楚鼻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后被害人段丽军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段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楚楚的陈述,证人李勇、付海军、周美玲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匕首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段丽军系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段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丽军持凶器抢劫并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张 嘉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