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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连军与被执行人康爱兵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连军,康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田连军,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爱兵,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兴县圪垯上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连军与被执行人康爱兵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康爱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康爱兵在圪垯上信用社的工资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