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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六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05705-0,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抒发、尹学丰,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六平,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06063514),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卫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