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宋芷帆诉尹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芷帆,尹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宋芷帆,男,汉族,1992年5月1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毅,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芷帆诉被告尹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芷帆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毅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吗,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芷帆撤回对被告尹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芷帆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审判员 王 翔代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