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元兴与被执行人湖南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邱元兴。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天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2035元(执行本金220000元;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7月26日按月利率0.006计算,利息为44880元;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12月11日按月利率0.012计算,利息为11880元;案件受理费2075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