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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杨太华与蒋代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华,蒋代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514号原告杨太华,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被告蒋代贵,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太华与被告蒋代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太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太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太华负担。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代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