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俊林诉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林,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陈俊林。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叶召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林诉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