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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俊林诉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林,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陈俊林。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叶召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林诉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召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