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齐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章新民与沈如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民,沈如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章新民。委托代理人:张耀芳。被告:沈如康。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新民与被告沈如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新民撤回对沈如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