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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卞金年与江苏青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江苏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卞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王某(特别授权),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卞某某与被告江苏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却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累计拖欠劳动报酬共计4957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劳动报酬人民币495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某公司的员工。2011年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但被告某公司却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累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4957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某公司催要,被告某公司均未给付。2013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职工工资报酬清单、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询问笔录、兴化市戴南镇农村工作局的审计报告、某公司工人工资原始账册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卞某某主张被告某公司在2011年至2012年12月期间欠其劳动报酬49572元,并提供职工工资报酬清单、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询问笔录、兴化市戴南镇农村工作局的审计报告、某公司工人工资原始账册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工资应当及时支付。被告某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9572元劳动报酬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卞某某人民币495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缴,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1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徐开勇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