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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朱胜合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胜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胜合,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厨师,户籍: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胜合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胜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胜合伙同同案人林某(已判刑)于2012年9月1日16时许携带尖刀驾乘摩托车闯至陆丰市东海镇白箖村长辉社区老桥头路段物色作案对象。当发现李某1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途经该处时,被告人朱胜合及林某采用驾车拦停、持刀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李某1“麦科特”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朱胜合及同案人林某抢劫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同案人林某被周围群众当场人赃俱获,被告人朱胜合见状驾驶摩托车逃离。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胜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胜合辨称:是同案人叫我载其去白箖村的,我没有参与抢劫。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朱胜合与同案人林某(已判刑)经事先密谋抢劫事宜后,携带尖刀窜至本市东海镇白箖村长辉社区老桥头路段伺机作案。当见李某1(十四岁)驾驶麦科特电动车途经该处时,被告人朱胜合驾车追赶,拦停李某1的电动车,同案人林某持刀上前对李某1进行威胁,强行劫走李某1的电动车。劫后,被告人驾驶羊仔摩托车和同案人林某驾驶抢来的电动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追赶,被告人朱胜合驾驶羊仔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案人被群众抓获,现场缴获麦科特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尖刀一把。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朱胜合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的二手麦科特轻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1日16时31分,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被害人李某1报称白箖村村民在白箖村长辉社区老桥头抓获一名抢劫电动车的男子,遂决定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29日15时48分,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在本市东海镇龙山大道1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将抢劫犯罪嫌疑人朱胜合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破案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2页,证实:2012年9月1日16时31分,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本市东海镇白箖村长辉社区老桥头附近抓获一名抢劫电动车的男子,城南派出所赶赴现场,将嫌疑人林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移动电话一部及被抢的电动车一辆。4、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本市东海镇金华来商场楼下对吸毒人员朱胜合的人身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禁物品。5、陆丰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劫的二手“麦科特”轻便电动车一辆已由被害人李某1的父亲领回。6、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2年9月1日16时38分,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位于本市东海镇长坣头(长辉社区)老桥头附近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是一条泥土路,路东西二边是刺荆,南面距离小桥约15M,北面距离新市政府水泥路约25M,没有发现任何物证。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6张。7、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2]1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抢二手麦科特轻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8、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调证字[2012]0024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调取林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2××××6270自2012年8月15日志9月3日的通话记录。9、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10、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朱胜合的尿检呈“阳”性。1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2年9月1日下午4时许,我驾驶一辆黑色国产“麦科特”电动车从新市政府门口回家,当途经长辉社区老桥头路段时,有二名男青年开一辆黑色“羊仔”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将我拦住。他们下车后,坐车的男子持一把约30厘米长的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叫我下车。他们抢了我的电动车后,持刀的男子开我的电动车,另一名男子开“羊仔”摩托车,然后往长坣头方向开去。当我跑到白箖小学附近时,遇见村里的几名男青年,我告诉他们我电动车被抢,并说抢劫的人往长坣头方向逃跑,他们就开车追了上去。约过15分钟,有人打电话到我家说捉住了一个抢劫的男子,经我辨认,被抓获的就是持刀抢劫我的电动车的男子。12、被害人李某2的报案陈述:2012年9月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我在家里休息时,我儿子李某1慌慌张张跑回家,说他驾驶的“麦科特”电动车在长坣头社区的桥仔附近被人抢了。约过了15分钟,有人打电话到我家,说刚才抢电动车的其中一名男子已被抓获,我和李某1赶到现场辨认,李某1认出被抓获的就是持刀抢劫时将刀架在其脖子上的人。13、证人庄某的证言:2012年9月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我同刘桂龙、陈某2等人在村里溪边的大树下休息时,李某1喊“抓贼”。听后我们就开车赶过去包抄,我见有二个人开二部车在市政府路开进长坣头小路,我便开摩托车快速追过去,并喊他们停住。开羊仔摩托车的男子快速逃离,因电动车速度比较慢,开电动车的男子就弃车逃跑。被我追上后,刘某龙也开车赶到,于是我们抓住了开电动车的男子。我见电动车前货架放着一把刀。经报警,该男子由警察带走。14、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2年9月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我和庄某等几人在村里溪边的大树下休息时,突然听到有一名小孩喊“抓贼”,我们听后就赶过去,庄某开太子摩托车追在前面,我也开摩托车随后追去。我见有二个人开二部车在市政府路开进长坣头小路,庄某喊他们停住,开羊仔摩托车的男子快速逃离,开电动车的男子因电动车速度慢,弃车逃跑时被我们抓住。约过20分钟,李某1和李某2赶到,李某1指认该男子就是对其抢劫的人之一,现场的电动车就是被抢的车,当时电动车的前货架上放着一把约30厘米的尖刀。15、同案人林某的供述:2012年9月1日下午3时许,朱胜合来找我,并叫我一起去抢劫摩托车赚点钱贩卖毒品吸食,我听后表示同意。朱胜合便驾驶其黑色“五羊”摩托车载我,还拿给我一把大约30厘米的尖刀。尔后,我们窜到本市东海镇长辉社区老桥头路段伺机抢劫。至下午4时许,我们见一个男学生开着一辆黑色电动车途经该处,朱胜合说:“抢这辆车”,然后驾驶摩托车将该男学生的车截停,我持刀上前对该男学生进行威胁,该男学生见状将车丢在地上逃开。我将车扶起并启动,尔后逃离现场。大约开了十几米,该男学生大喊抢劫,周围马上来了很多人,朱胜合见状开摩托车逃跑了,我丢下电动车也逃跑时,被周围群众抓获。我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2××××6270。经照片辨认:指认5号照片(朱胜合)就是参与抢劫的同案人。16、被告人朱胜合的供述:2012年9月的一天,我开一辆黑色“羊仔”摩托车到马街时,遇见一个叫“高压锅”的男子。“高压锅”叫我载他到白箖村找人,当我们途经市政府附近时,“高压锅”突然跳下车拦抢一名开电动车的学生,随后我开摩托车先走,“高压锅”开抢来的电动车在后,听见后面有人追赶的声音。事后我听说“高压锅”被群众抓住。经照片辨认:指认8号照片(林某)就是叫“高压锅”的同案人。1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朱胜合的出生时间为1970年2月4日。18、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李某1的出生时间为1998年10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胜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伙同同案人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没有参与抢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认其载同案人林某到市政府附近时,林某跳下车拦抢一名学生的电动车,被告人开羊仔摩托车先走,林某开抢来的电动车,尔后林某被群众抓获;被害人李某1陈述二名男青年开一辆羊仔摩托车将其拦住,持刀劫走其电动车;证人庄某、陈某2均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二名男青年抢劫一辆电动车,当他们追赶时,开羊仔摩托车的男子加速逃离现场,开赃车的男子被抓获;同案人林某指认被告人朱胜合与其一起到长辉社区老桥头抢劫一学生的电动车,当群众追赶时,朱胜合驾驶羊仔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朱胜合参与抢劫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胜合犯抢劫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抢劫一次;2、数额较大;3、抢劫未成年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胜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林 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