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晓与杨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杨忠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任晓。被告杨忠涛。委托代理人姜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与被告杨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于 明代理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