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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营民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于秋玲、冯新与冯巍、魏秉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秋玲,冯新,冯巍,魏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营民申字第00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秋玲,女,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新,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巍,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秉华,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申请再审人于秋玲、冯新与被申请人冯巍、魏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营民三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审查终结。于秋玲、冯新申请再审称:2009年3月28日被继承人冯海林自书借条向其母亲于秋玲借款2万元。此款用于冯海林生活花销和看病,有证人出庭作证。冯海林是低保户,又患有疾病。被申请人魏秉华此前与冯海林存在矛盾并已分居的事实,应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魏秉华在(2012)营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中已分割到营口市西市区红运平安家园平安路北34号2单元2楼201室75.55平方米房屋50%的份额,根据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对冯海林债务也应承担相应份额。冯海林丧葬全部由冯新操持各项花销15494元,请求依法核定。冯海林医疗费营口市中心医院6007.89元,社区医院420元,肿瘤医院29515.85元,住院期间餐饮费231元。综上所述,冯海林债务应依法确认。冯海林债务先予以偿还,后分割遗产,更主要的是冯新为被继承人冯海林耗费时间精力为其服务,冯新垫付合理花销却没有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冯海林于2009年3月28日出具的借条系后补凭证,该借条中并未明确借款事由。除该借条外,于秋玲未能提供如银行取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成立。另于秋玲在本案审理时提出冯海林曾于生前领取其2万元动迁款,经法院调查,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故借条中的2万元借款因何而借、是否实际借出的证据尚不充分,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该笔借款并无不当。关于冯新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一项,因冯海林与魏秉华已经分居,冯海林借款发生在二人分居之后,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且魏秉华放弃继承冯海林的遗产,冯海林所遗财产足够清偿所欠债务,故对冯新的该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于秋玲、冯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秋玲、冯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