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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赵国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保字第20号申请人:赵国建,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申请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58号富达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候照军。申请人赵国建因欠款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新乡市新飞大道136号富达财富中心一层228、307、308、331、332、333、339、340、344、345、354、358、362、383、384、385、402、420、422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赵国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新乡市新飞大道136号富达财富中心一层228、307、308、331、332、333、339、340、344、345、354、358、362、383、384、385、402、420、422号的房产。申请人赵国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