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杨海玲、徐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海玲,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XX。被告杨海玲。被告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海玲、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第三人郭佃生所有的房权证临房改字第××号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