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县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凤县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赵某某。庞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份双方相识后不久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份依法登记后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现在一周岁。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经常吵架,继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被告都说自己要改正,原告考虑小孩太小,就给予谅解。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改变。2013年7月被告辱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感到生活绝望,被逼投河自杀,后被救起,继续遭到被告辱骂。原告父、母亲也曾多次调解劝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鉴于此,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辩称,被告并不希望与原告离婚。双方主要矛盾是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但双方还有感情。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并且双方的婚姻没有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30日在凤县民政局依法登记后结婚。2013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由于婆媳关系未能处理好,导致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诉状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共同生活中,应多为家庭、小孩以及对方着想,相互尊重、包容,这样生活才能美满幸福。本案中,双方在婚后已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但由于处理婆媳关系不当,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且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协调婆媳关系做法尚有不足,致矛盾激化,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生活中,应认识自身不足,加以改正,多一份包容和理解,少一分埋怨,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庞某某请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斌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