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70号原告: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韩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2号文化大厦6-7层。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传奇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050元。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