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何某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楚平,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颜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楚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