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刑复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军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261号被告人杨军,男。1996年12月27日因抢劫罪、流氓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1月13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9月1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2)修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即被告人杨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杨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7克、甲基苯丙胺578克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杨军携带毒品乘坐云AR×××号客车从昆明前往贵阳时在云南省富源县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从其所穿的黑色外衣外口袋内查获197克海洛因、578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查缉照片证实,2012年12月9日12时19分,富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由云南省昆明市开往贵州省贵阳市的云AR×××号客车公开查缉时,在客车4号床位查获贵州籍男子杨军身穿的黑色外衣左下、右下外口袋内分别藏有两块黑色外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取证笔录、取证称量见证照片、称量记录、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和移交毒品入库清单证实,杨军所携带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分别为甲基苯丙胺,净重578克;海洛因,净重197克。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杨军持有的手机1部、SIM卡2张、车票1张、纸条1张已被扣押。4.车票证实,杨军于2012年12月9日从昆明市乘车前往贵阳市。5.证人许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民警查获的男子自己一个人乘车准备前往贵阳。6.被告人杨军的供述,其受一个叫“回子”的保山男子邀约,从贵阳到昆明帮忙带做手术用的麻醉药回贵阳,可得到一万元的好处费。装毒品的黑色衣服是“回子”之妻在昆明北部客运站给的。7.情况说明证实,杨军供述的“回子”及其妻因具体情况不详,无法查找。8.(2007)遵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2012)修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证明材料证实,杨军有犯罪前科,现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杨军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进行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杨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刑初字第11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赵启良代理审判员  王颖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声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