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自焕与崔小可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焕,崔小可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李自焕,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崔小可,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焕与被告崔小可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自焕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自焕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