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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自焕与崔小可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焕,崔小可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李自焕,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崔小可,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焕与被告崔小可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自焕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自焕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