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覃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999号高新大厦北楼。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秀,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覃伟,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覃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覃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覃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