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大海与夏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海,夏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34-1号原告:朱大海,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通达汽车贸易出租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少银,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盛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大海诉被告夏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复杂,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