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克建与江苏纬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徐克建,江苏纬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建。委托代理人项剑军,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纬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号502室。法定代表人经宏泉,江苏纬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负责人李作锋,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代表人原廷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克建、江苏纬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3)六东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与徐克建自行于庭外达成和解,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以其与徐克建就本案所涉纠纷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