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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季某甲、韩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季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季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炳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甲、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5日8时,在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城隍庙火烧铺附近,被告人季某甲、韩某伙同郭某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牟某拖至车内,先后在安丘、寒亭、坊子、滨海经济开发区、昌邑等地非法拘禁至2012年8月28日23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另查明,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季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韩某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甲、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季某甲、韩某的户籍信息,借条及证明条;证人杜某、赵某、季某乙、刘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季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季某甲系自首,被告人韩某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故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季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