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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牟方玉与刘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牟某某,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祈明,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千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再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