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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网某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邢民三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邢台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田 民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