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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实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实,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实,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晴佳项**号。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横街**号。上述申请人王实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150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