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旭龙与陈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龙,陈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旭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龙与被告陈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龙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张旭龙负担。审判员 吴铁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