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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旭龙与陈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龙,陈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旭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龙与被告陈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龙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张旭龙负担。审判员  吴铁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