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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妲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764号原告张妲,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9层903、912-917。负责人蒲天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建,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原告张妲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曦月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妲委托代理人王晓楠、被告永安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妲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机动车保险单,该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机动车号牌为京A×,承保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辆损失险,以上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12年12月29日零时至2013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9月21日,原告雇佣司机彭明臣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石沟门村南倒车时单方掉入沟内,造成车辆底部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驾驶员彭明臣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到现场勘查,并随原告到修理厂对车辆损坏情况做了进一步勘验,遂让原告自行进行修理。被告却至今没有对保险车辆进行定损理赔,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9220元。被告永安北京分公司答辩称,被告对原告投保情况没有异议。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到现场,发现原告属于虚假报案,故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勘查了现场,原告车辆连接两个后轱辘的后桥受损的情况和现场情况不符。因为从报案现场看根本碰不到这个部位。原告说车辆轮胎也损坏了,我们核实这也和现场情况不符。原告车辆的轮胎上有刀片造成的损伤,现场不可能造成这种损坏。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原告将车牌号为京A×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签订×××号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如下: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29日零时至2013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承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辆损失险等,以上均不计免赔率,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85000元。上述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390.54元。2013年9月21日,原告雇佣司机彭明臣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石沟门村南倒车时单方掉入沟内,造成车辆底部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驾驶员彭明臣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报案,被告到现场勘查,并到修理厂对车辆损坏情况做了进一步勘验,但被告没有及时对保险车辆进行定损或出具拒赔通知书。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报价单、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理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而支付车辆维修费19220元,该损失在被告承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辨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张妲车辆维修费一万九千二百二十元。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