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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创公司与徐州大光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大光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炼油厂。法定代表人胡先念,董事长。被告徐州大光涂料厂,住所地徐州市东郊杨庄。法定代表人王善丰,总经理。原告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大光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大光涂料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