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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熊桂华与胡国任、桂林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熊桂华。委托代理人:潘昌漓,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任。被告:桂林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桂华与被告胡国任、桂林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桂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