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尚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尚某,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三娃,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连某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尚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三娃、被告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洪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了实际年龄和其已结过婚不生育的情况,在原告酒醉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性侵犯,后被告威胁原告。原告无奈与被告结婚。2011年12月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管我和孩子生活。2012年正月,被告离家到西安打工,至今未和原告联系。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要生活费,被告不给。为此2012年12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到庭。原告只好撤诉,撤诉后被告的态度仍和从前一样恶劣,仍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且被告在电话中让我还清几年用他的钱,才同意离婚,不给钱不离婚。无奈原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被告连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关系尚好,2011年12月生育儿子尚鼎,家人相处和睦。原告因家庭琐事,不念旧情一时冲动,要求与我离婚。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相识,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日生儿子尚鼎寒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元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劝其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后而且继续恶化。2013年8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孩子抚养费,被告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查明孩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关系一般,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元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劝其撤诉后,被告未能做好合好工作,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因孩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故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自愿抚养费和被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十七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尚某与连某某离婚。孩子尚鼎寒由尚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归尚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晶晶审 判 员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