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联光,邓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许柏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古燕明。被告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联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联光。被告邓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告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联光、邓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为258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树荣代理审判员 林峻永人民陪审员 陈仲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