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洪首吉与陈杰、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首吉,陈杰,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原告洪首吉。被告陈杰。被告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首吉与被告陈杰、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首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首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