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洪首吉与陈杰、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首吉,陈杰,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64号原告洪首吉。被告陈杰。被告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首吉与被告陈杰、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首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首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