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刑初字第11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1,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22日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8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3)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1于2013年10月1日20时许,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R36**)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天路樱花园路口东侧时,与米×(男,27岁,北京顺义人)驾驶的捷达牌汽车(车牌号:京P9XF**)发生刮蹭后逃离,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1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1的供述,被害人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聂×、高×2、王×、高×3、朱×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业务通知书,伤病缓收通知单,协议书、工作说明、证明,看守所不予收押审批表、诊断报告,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1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