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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许文与李峨忠、易峥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文,李峨忠,易峥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淑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峨忠,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电视台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峥嵘,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峨忠、易峥嵘的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新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文剑锋,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维,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再审申请人许文因与被申请人李峨忠、易峥嵘及岳阳新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刘景镔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