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季,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9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季,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待岗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住所地本市柿园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路20号。负责人陈峰,经理。关于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小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对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