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季,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94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季,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待岗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住所地本市柿园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路20号。负责人陈峰,经理。关于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陕西省土畜产杂品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小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孙小季与陕西省土畜产杂品总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对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